刑事律師:請預防你的孩子做這件事,否則將會坐牢!
發布時間:2019-11-20 人看過
2014年6月27日,小明還是一個年僅17周歲的少年,和較他大幾歲的兩個朋友吳楠、杜北打算從鎮子里去黃陵縣城玩,由于一行三人都沒有錢買車票,于是三人步行前往黃陵。走到一中學門口,小明提出休息,吳楠提出搶過路學生錢財的想法,三人達成一致后在公路上攔下一名學生,杜北問學生要錢,學生說沒有,三人便將學生帶到隱蔽處拳打腳踢,并威脅稱“不把錢拿出來就弄死你”。
之后,吳楠和杜北先是在學生身上搜錢,結果沒搜到,“機智的”小明從學生褲子口袋里搜出20元錢交給吳楠,吳楠又從學生錢包里搜出來50元錢,之后三人乘坐沿途的一輛面包車逃離了現場。
小明想:我們也就是拿了70元錢,何況我自己也就拿了學生20元錢,大不了之后把錢還回去唄,不會有什么事情的。卻不曾想,2014年7月2日黃陵縣人民檢察院對小明進行批準逮捕,同年11月2日小明被依法逮捕并羈押在黃陵縣看守所,當月黃陵縣人民檢察院向黃陵縣人民法院以小明涉嫌搶劫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檢查機關指控小明犯搶劫罪的犯罪事實成立。小明和吳楠、杜北系共同犯罪,小明在吳楠提出犯意后表示同意,在作案過程中言語威脅并從被害人衣物中搜取現金,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從犯,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小明作案時不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基于以上情節,法院對小明減輕處罰。
依據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最終判決如下:被告人小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友恒律師提醒:小明搶學生錢財數額雖小,卻已構成犯罪事實,錢雖能還清,但犯罪事實卻無法倒退。錢財雖好,可不要貪圖他人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