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
發布時間:2020-01-14 人看過
【核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情簡述】
2018年7月至8月,瞿某以6330元的價格從巨某處購買1條象牙項鏈、4塊象牙邊角料、5塊帶皮帶裂邊象牙角料用于自己收藏,2019年3月11日被某市公安局分局以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與其他涉案嫌疑人合并移送審查起訴。
瞿某承認檢察院的全部指控,如實交代犯罪情節,態度誠懇,有悔罪表現。
【辯護律師】
李全龍律師。
【辯護要點】
犯罪情節:承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
量刑情節:1.被告人瞿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2.被告人瞿某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綜上,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時間】
2019年10月15日。
【判決結果】
被告人瞿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案件點睛】
一、 如何定性法條中“非法收購”一詞?
瞿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中,警方訊問筆錄表明其向出賣人收買象牙廢料僅為了自己加工、收藏及把玩,而并非用于收買后轉售,是否也構成非法收購?
答案是肯定的。
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與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相似之處在于,二罪不僅侵犯了珍貴動物的保護制度,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經濟管理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故“非法收購”一詞包含了兩種情形:僅收買和收買后又賣出。因此瞿某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非法收購。
二、 象牙邊角料的價值如何認定?
關于該問題,《國家林業局關于發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價值標準的通知》有相關規定,“一根未加工的象牙價值為25萬元;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象牙制品應視為一根象牙,價值25萬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數段象牙塊或者雕刻成數件象牙制品的,這些象牙塊或者象牙制品總和,也應視為一根象牙,其價值為25萬元;對于無法確定是否屬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而成的象牙塊或者象牙制品,應根據其重量來核定,單價為41667元/千克。按照上述價值標準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價格低于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執行。”
雖然對于完成的象牙塊價格有明確規定,但是關于象牙邊角料、碎料、廢料的價值認定,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分歧,是根據41667元/千克的價值認定,還是根據實際成交的市場價認定?筆者認為應當屬于后者。單一的定價很容易造成罪刑不相適應的情形,且各類案件具體情況千差萬別,地域間市場價格也有較大差異,法官根據實際成交的市場價認定犯罪行為人罪行時,有相對廣的自由裁量權。
【律師寄語】
首先作為普通公民,應當在日常生活中主動了解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做到知法守法,信仰法律。在警方訊問筆錄中,瞿某明知收購象牙廢料屬于違法行為,仍抱有僥幸心理,企圖逃避法律制裁,這種行為是明顯錯誤的。
其次,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被警方依法逮捕訊問,應當秉持坦白從寬的態度。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瞿某雖然實施了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但由于其認罪態度良好,如實供述,最終獲得了相對較輕的刑罰。
因此,在面對警方訊問時應當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避免前后供述矛盾不一,辯護律師才能從最大程度爭取減輕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