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失控事件”看看律師怎么說?
發布時間:2019-11-20 人看過
據河南當地媒體報道,2018年3月14日晚,河南通往陜西的連霍高速上,焦作車主薛先生駕駛奔馳200L轎車,開啟定速巡航,時速120公里一路向西,之后車輛失控,只能以120公里/小時的速度繼續飛馳,慶幸的是,在河南、陜西兩省高速交警聯合營救下,奔馳車在失控近一小時后,終于安全停下。之后,此事在網上持續發酵,出現了“奔馳后臺操控停車”、“車主打開車門降速停車”等多個版本。3月17日,韓寒也發微博對此事做出評論,他就奔馳車速鎖死在120公里/小時、奔馳的剎車完全失靈等要點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質疑。到底事實如何,仍待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才能確定。
狂奔一小時120公里
對于此次事件可能出現的兩種情況,以及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友恒律師為您進行一簡單分析。
情況一:事件的發生并非本身出現障礙,車主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1、如奔馳車主有毒駕或者醉駕的情況,結合其在高速公路上持續高速行駛一個小時并高速通過收費站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相關規定,車主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2、車主對于其奔馳車定速巡航的事件面對媒體的說辭,若事不符實,結合此次事件如對奔馳公司造成嚴重的負面社會評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相關規定,該行為會構成對奔馳公司的的名譽侵權,車主可能會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3、對于車主故意制造虛假險情進行報警求助的情況,其報假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系擾亂公安機關的工作秩序,致使公安機關不能正常進行社會管理活動的行為,可以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情況二:事件發生的確實奔馳車自身的原因
如事件確實系奔馳車自身故障而發生,結合車主與賣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以及一百一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奔馳公司對車主構成違約,奔馳公司可能會被請求承擔相關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這場“中國版的生死時速”,是鬧劇還是事故,仍有待定論。不論是什么原因,所幸沒有人員傷亡。后續如何,我們靜觀其變吧。